更新时间:2018-10-08 02:50作者:王新老师
申请人应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有关要求:
1.权利人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青海红盾信息网站下载电子版)。
2.权利人应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不得在单件申请表中同时提出几项请求。
3.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等。
4.权利人在获取政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以实际发生费用(如邮资等),由义务人的财务部门代收。
5.符合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权利人,以及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凭有关证明,经受理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五、处理时限
受理机关收到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按照申请内容分发相关处(室)办理。办理部门应当作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不能即时作出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告知书,自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公开方式
利用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青海工商红盾信息网等公布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七、监督方式
(一)权利人认为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的监察部门投诉(联系电话:8271075;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邮政编码:810000),监察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二)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开义务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则
权利人查询企业档案资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