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02:33作者:王新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内容做了大幅修订和补充,并制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关联申报表》)。
答:根据《公告》要求,企业2017年进行2016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需按照新版《关联申报表》填报要求进行关联申报。
二、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42号公告对于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一)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