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02:21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一)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
(二)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如实公布检查结果的;
(三)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一)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
(二)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或者未及时删除、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