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23:16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一: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据了解,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李金华举了个实例,如南昌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解读二: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读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