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22:54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