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8:08作者:王新老师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公务员队伍实施分类管理考核的需求就呼之欲出。此次两办下发的规定就是对公务员队伍中的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执法岗位进行差异化的管理和考核,这无疑是公务员管理的长足进步,尊重了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与差异性,有利于科学管理和绩效激励。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两个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缺乏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具体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相关部门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出台更加细化和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的规章制度。
两个规定只是为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考核开了一个头,接下来是更加具体的工作,要把公务员队伍管理好,分类管理考核就应当走得更远更细。一方面如前文所说,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必须加紧调研论证和出台,同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对于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考核要启动人大立法程序,写入《公务员法》。
另一方面此次发布的两个规定涉及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实际上在公职人员队伍中,分类管理的标准和方式还有很多,不仅仅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么简单。例如从行政级别上来说,县一级公务员、地级市公务员、省直部门、中央机关公务员在工作性质和内容上同样存在较大差异,也应当考虑实行分类管理;从地域上来说,农村乡镇公务员和城市公务员的业务工作也是存在差距的,简单的一套标准无疑也是不公平的;从部门来说,经济服务类部门、社会服务类部门、党委部门、政法维稳部门工作更是差别甚大,同样需要分类管理。
当然,公务员分类管理涉及群体庞大,我们决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追求“多快好省”地完成表面文章。两办的规定已经为公务员管理指明了方向,下一步要做的就是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地不断探索研究论证和试点来推动分类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