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8:08作者:李天扬老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