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9:51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第十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学生家庭;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父母双方失业;
(7)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8)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签订贷款合同,分年度发放。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