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09:42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招生程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深入贯彻落实“阳光招生”政策,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综合性民族院校。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普通本科及预科生招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录取中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有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组,其成员由分管教学和招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及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处、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实施招生考试录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有关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协助教务处组织学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网上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由校纪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接待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