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4:04作者:王新老师
(二十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省财政厅停止对贷款的贴息,同时对违约使用的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逾期未能归还贷款,其发生利息均由个人全部负担,省财政不再贴息。
四、贷款回收(二十三)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借款人所借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应由借款人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归还同期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四)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延期。
五、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二十五)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二十六)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决定。
(二十七)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关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给予积极配合。
六、助学贷款协调管理(二十八)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