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0:28作者:王华老师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自建出租房、简易住房、各类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未审未验未备案建筑工程。
(二)排查整治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消火栓状况,消防安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其他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电气线路铺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保将此次行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齐抓管,严格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场所进行抽。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全面治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整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督导,履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后四个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甸,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公传媒,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及发现的隐患等情况,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五)收集汇总,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每半月对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时,填写《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