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5:17作者:王新老师
62、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处分?
答: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6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什么?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64、对于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65、对于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6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如何落实?
答: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6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内。(《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6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哪些党内法规,有无特殊情况?
答: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69、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70、党员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