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8:5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发布的《宁夏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校发〔2001〕04号)、《宁夏大学学生交费管理补充规定》(宁大校发〔2002〕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宁大校发〔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