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5:17作者:李天扬老师
5.完成还款计划变更后,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及时沟通完成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和台账信息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是对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主要包括机制评审、信贷合同、信贷管理等档案。
(二)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要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要由专人管理,存放有序、资料齐全、查阅方便。要按照内蒙古分行的要求,完成档案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旗县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督促、审查任务。
(三)旗县资助中心要为每个借款人单独建立信贷档案,统一印制信贷档案资料袋分袋存放(资料袋封面、封底样式见附件35);管理类的资料分盒、分类别、分年度存放。
(四)旗县资助中心在签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的同时,建立签发登记制度,对已签发的回执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发登记表》(附件33),以便核实、查对。
(五)各高校要建立回执签收制度,对各地签发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收到后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附件34),并适时与学校财务部门取得联系、沟通,将贷款资金到账情况随时记录,以便与旗县资助中心对接、核对。
第二十三条 贷后监控
(一)旗县资助中心在每年5月、11月初开展对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的抽查访谈,建立、深化三段信用联结模式,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高校、劳动人事部门、就业单位等部门间接了解借款人情况,形成《XX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附件25),专户报告主要对借款人的就读、就业情况和借款人与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发展趋势情况进行分析,从总体上分析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能力、违约概率等。旗县资助中心直接抽查的借款学生及家庭数量不少于贷款学生人数的10%,通过间接调查了解的学生数量不少于贷款学生的50%。
(二)旗县资助中心在每年的6月、12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专户报告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据此形成统一的报告,对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情况做出分析,并与经汇总整理成册的各旗县专户报告报送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