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5:17作者:王华老师
(二)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银行根据旗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 12),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旗县资助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收集后一并提交内蒙古分行。
(三)代理结算银行按照旗县资助中心的放款指令汇总表,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并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13)。
第十七条 本息回收
一、财政贴息流程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按年计息。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在每年度的11月20日前进行预结息;11月30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附件14)邮寄至或送达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于12月10日前返还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由内蒙古分行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财政贴息资金统计表上报总行管理部门,由总行向中央财政申请划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就区内直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向盟市财政局发出支付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属高校20××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应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割清单》(附件15),盟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归集的贴息与风险补偿金资金划拨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由内蒙古分行进行账务处理。
二、借款人还本付息
从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助学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自行承担。自付利息按年计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结息日为8月31日)。原则要求借款学生从毕业2年后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偿付本金,本金的偿还日期为当年的12月21日(最后一年还本日为最后一年8月3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偿还贷款,鼓励学生提前全额偿还贷款。
(一)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在还本结息日前30天将加盖分行公章的应收本息通知书邮寄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后,将通知书回执返还内蒙古分行,并将还款资金分解至各旗县资助中心。
(二)旗县资助中心核对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要求其于还本结息前10日在个人账户存入足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