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02作者:才子老师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住宅和其他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六条邮电、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输送的畅通。
第七条编内军用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或者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得收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义务兵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第八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第九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在技能等级鉴定上,有关部门应当对驻军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
第十条现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建军节和国庆节,凭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离退休证免费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