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4:08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条 对于参加“2+2”培养模式实行按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前转入的学生只能到专业门类。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的学生,在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内,有两次转专业的机会。
二、转专业的时间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两段:
1.符合第一条的学生,在开学报到之前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后,转入新专业,并更换录取通知书。
2.符合第二条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期中、第二学期期中、第三学期期中、第四学期期中四个时间段的任意一个时间段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转专业的程序
第八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双向选择的原则开展。
1.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统一发布各专业的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事宜。
2.符合第二条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浏览各学院各专业的接收人数及考核方式,并在线提交转专业申请。
3.报名转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填报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志愿。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由各学院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4.为保证转专业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避免出现补修课程过多或时间冲突而影响学习质量等问题,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如被接收且跟同一年级学习困难者(所修课程经认定后未达到专业必修课学分总数50%,或低于各学院参照此标准并结合专业课程设置情况自行制定的标准),经本人申请及接收学院同意后,原则上允许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5.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在学生转专业后第一学期前两教学周内根据教学计划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可计入选修课学分;仍未被确认的课程计入总学分,课程性质予以删除(不计入课程性质模块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从转入新专业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开始执行。原沈师大校〔2009〕129号《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