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53作者:李一老师
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的项目: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资格,归侨考生须持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记载或本人档案有记录并附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原户口本或公证子女关系的材料),由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如定居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各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五、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的项目:台湾省籍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资格,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六、省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的项目: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资格,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综治办申报,县(市、区)综治办初审后报市综治办,市综治办审核后报省综治办,省综治办进行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七、省军区负责审核的项目: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符合条件的军人的子女申请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申报,并须签订《承诺书》(样式由省军区自制),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政治部进行复核备案,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