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5:47作者:三水老师
二是适应新常态,通过“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做好本职工作
2016年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之年,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科学研判人口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做出了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特点,对人口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也是应对“银发危机(即人口老龄化严重)”和“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的重要举措。但也正因如此,我们有很多人特别是一些基层的群众就产生了计划生育放开了、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没有了等等一些错误的认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既要对计划生育政策有正确的认识,又要给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引导。本人应从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审批制度,确保审批程序高效透明,针对再婚审批三孩、病残儿鉴定审批资料,严格按照省、市、县卫计委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对政策外生育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完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程度,对政策外生育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前提下,向群众广泛公开各类文件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调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接收社会监督。规范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入户宣传册,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指标安排、优惠政策落实等群众关注的信息公之于众,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化解矛盾纠纷。针对优惠政策落实和计划生育审核等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被广泛关注的事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日常来信来访案件的登记、办理、回复等工作,不能出现粗暴执法、乱收乱罚等案件,即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认真对待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结案率达到100%。四是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一项非常难做的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在法院属于非诉讼行政强制征收案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政府依法履职提出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总要求,对当事人调查取证,制作案卷,逐级审批征收,同时经常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坚持说服教育在先,强制执行在后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实施强制执行。五是严历查处“两非”案件,大力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在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今天,重点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对违法生育、违法收养、举报假出生、假死亡、出具假证明、施行假手术、党员干部违纪生育的加大查处,进一歩规范社区、村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