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22:32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人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