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11:30作者:王华老师
四是,增加农村教师交通补贴。尽快设立农村教师交通津贴制度。以距离县城远近公里数的班车费用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发放额度。以每学年实际在校任教月数为依据,按每月往返4次,统一包干一次性发放。
五是,增加农村教师周转房和公寓房。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一方面,主要由政府建设具有宿舍(公寓)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教师工作调动随即搬离。结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县城或交通便捷的重点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区。免收土地、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对工程质量监督等服务性收费给予减收;无偿提供或低价划拨乡村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集资房;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在校园内和校园附近建房向教师出租,由财政给予教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是,加强督查。我国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因此,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