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7:39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改革,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改革热点解读
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新川村村书记张天任授权网易财经发布其所提交的两会建议,该份建议主题为《关于要求国务院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建议》,以下为具体内容:
关于要求国务院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建议
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农民的日常生活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是农民手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大量广,情况复杂,长期以来一直不仅是农村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一、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现实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叠加,亟待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在积极地探索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现实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仍然较广泛存在,宅基地使用管理缺乏规范性。诸如一户多宅、乱占地建房,批少用多、多占地建房的现象盛行;人均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况严重,空心村普遍,宅基地闲置问题突出,节约集约化用地水平不高;宅基地审批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秩序混乱等等。
2、现有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甚至自相矛盾。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宅基地的专门法律来调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纠纷。尽管农村宅基地被《物权法》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由于其本身的福利性和身份性等特殊性质,国家法规长期以来均限制其自由流转,即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法律法规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保障性质,而忽略了它的物权性质。从实践来看,当前政策对流转的严格限制与流转广泛存在的现实矛盾有目共睹。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转与农村住房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矛盾。由于现行法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