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21:34作者:才子老师
规划等问题,并提出了多项建议。
“我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张天任说道。
此外,他还提出在城镇化建设实践中应推广村企共建模式,参与新型城镇化的企业与政府、村民结成伙伴关系,参与到镇村产业、社会、环境的建设之中,参与到镇村规划、开发、运营过程之中,实现从传统开发商逐步向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变;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也要重视社区构造、文化和法律素养提升、立体文化传承等无形规划(软规划)。
农村宅基地改革应破冰
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农民的日常生活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是农民手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
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张天任称,宅基地使用管理缺乏规范性,诸如一户多宅、乱占地建房,批少用多、多占地建房的现象盛行;人均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况严重,空心村普遍,宅基地闲置问题突出;宅基地审批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秩序混乱等等。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宅基地的专门法律来调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纠纷。尽管农村宅基地被《物权法》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国家法规长期以来均限制其自由流转,即取得宅基地可自己建房,但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法律法规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保障性质,而忽略了它的物权性质。
张天任认为,从实践来看,流转的严格限制与流转广泛存在的现实矛盾有目共睹。因继承、购买、申请等原因造成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有强制登记制度,实践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不明,纠纷不断;前农村一些因子女结婚后确需分户而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公安部门与国土部门,一个是需要取得宅基地才能单独立户,一个是需要取得户籍才能审批宅基地,这样的互为前置条件,导致难以落实。
为此,他建议,全面清理有关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全面修改、调整。建立、完善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登记、使用、处分、收益等系统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从法规上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性顶层设计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的滞后,应尽快出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