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6年三明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
2018-08-05 16:53
以下是2016年福建省大病医保相关信息昨日上午,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对大病救助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救助标准等度省大病救助工作进行解读。与去年相比,今年大病救助政策在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方面未做改动。最主要的区别是救助标准有所调整。今年的救助标准中,对于20万元-3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25%给予人道救助;3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去年
2018-08-05 16:50
以下是2016年吉林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一、大病医疗救助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2018-08-05 16:47
以下是2016年黑龙江省大病医保相关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2018-08-05 16:38
以下是2016年九江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据介绍,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据统计,去年全市14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就已达到1700元,此次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在5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预计调增
2018-08-05 16:29
以下是2016年芜湖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您好!根据我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凡户籍在本市内的居民,都均可享受医疗救助,市区与各县救助政策有所区别,市区的具体规定如下: 1、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为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70%,三无对象(含福利院和光荣院院民)为100%。市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劳动模范治疗大重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
2018-08-05 16:27
以下是2016年合肥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据合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市政府出台政策,从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缴纳20年的大病救助金(现行标准每人每月15元,共3600元),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一次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一次缴纳。大病救助金缴清后,每年医保报销限额为30万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大病救助金支付24万元),新政策出台受到了大部分退休人员的欢迎。政策调整主要依
2018-08-05 16:26
以下是2016年上海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卫计委:大病保险基金将进一步增加,2016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中金网,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28日在国家卫计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大病保险基金将进一步增加,基本医保人均补助标准提高的40元中,有10元将用于大病保险基金。 梁万年介绍,我国从2012年开始进行大病保险试点,到2015年底,大病保险制度
2018-08-05 16:22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
2018-08-03 16:56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
2018-08-03 16:5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2018-08-03 16:53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套,覆盖全省各类企业
(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
2018-08-03 16:52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第三条
2018-08-03 16:51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
2018-08-03 16:50
第一条为了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对象为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第三条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治疗费 职
2018-08-03 16:4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
2018-08-03 16:4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2018-08-03 16:47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
2018-08-0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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