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52作者:王新老师
一般来讲,因工负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了伤残等级,医疗期就暂告段落,除非旧伤复发。当然,旧伤复发也是有严格定义的。凡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致残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等级,仍在病休且又不属于旧伤复发,此时,就不属于工伤医疗期,所发生的医疗费按35号文件处理,病休待遇按职工病假处理。
十六、计发职工伤津贴的工资性收入怎么算?
问:目前,企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常常会因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争执。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以职工的基本工资(很低的生活费)作为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职工对此并不服气,但又很无奈。他们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据理力争。
我本人也为此走访过有关部门。据了解,国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性收入。现在许多企业的领导对职工负伤前工资性收都有自己的解释。而职工一般不遇到问题是不会主动关心相关政策的。因此,对什么叫工资性收入?它包括哪些内容?根本搞不清。政策不清楚,还怎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恳请编辑同志能解答我的问题。
答:工伤待遇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实施的一种基本保障,企业克扣职工的工伤待遇不仅有悖法规,有违道义,同时也是企业缺乏诚信的具体表现之一。据我们所知,不列入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是否有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国家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可不作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统计。
浙江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2015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