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54作者:才子老师
2、参保人患其它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6000元以内部分(含6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
注:参保人可享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比例计算起付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参保人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其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按照最高的一种核定。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参保人因急诊抢救需要就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参保人必须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因参保人在异地定居或者常住异地,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
住院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2、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注:特殊情况下,基本医疗费用不能记账的,由参保人先垫付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民政、残联审核,符合享受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或者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的,出院时,其医疗救助(补助)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