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6:38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高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的地区,也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签字确认
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家庭成员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5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联审联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发放。各地应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确有困难的,可按季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