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5 20:34作者:三水老师
解答:不可以,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带薪年休假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其实,按照合同起始日作为“年度”反而对公司不利,按公历年度在年度内按自然天数进行折算反而对公司有利。
29、年休假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答: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员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员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省市(如江苏省)规定带薪年休假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范畴,仅能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
30、年休假折现纠纷的时效是多久?
解答:年休假纠纷的时效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要看当地对年休假纠纷的解决渠道是如何规定的,如江苏规定年休假纠纷只能通过劳动监察解决,那么劳动监察的办案时效为2年(即便是2年的时效,仍存在从何时计算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主张之日往前推2年;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直未安排年休假属于连续侵权,在连续侵权期间可以主张所有的年休假折现)。
其次,大部分省市规定年休假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但是劳动争议的时效又分为1年和拖欠劳动报酬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限制两种。按规定对于未休年休假应另外给予200%工资报酬,对此年休假未休的折现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各地以及同一地方不同裁判者认识也不一样。从实践中来看,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的时效为1年,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当然,还有人认为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休,时效应从第三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时效限制,从劳动者离职时开始计算时效,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秋后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