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23:39作者:王华老师
申请人已事先请假并妥当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请人均不批复假期,迫使申请人旷工赴约。事后被申请人以公司制度为由对申请人做出旷工罚款,并以“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为由在11月17日当即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请人单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计旷工3次”条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8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72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0条、第24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61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今,被申请人不愿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足额工资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唯有诉至仲裁委,请仲裁委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公式:
仲裁请求2的计算公式: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差额:
2012年2月、3月的月工资为2000元;
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的月工资为2800元;
合计2000×2个月+2800×9个月=256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仲裁请求3的计算公式:
2016年10月工资差额:4700(10月份工资标准)-71.79(请假期间无工资)-723(旷工期间无工资)-1478.21(已发)=2427元;
【10月份工资标准为4700元,计工资天数为22.75天,现10月实发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请假相应工资为71.79元,旷工3.5天应扣除相应工资为4700-22.75×3.5等于723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
仲裁请求4的计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请人10月份的工资标准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仲裁请求5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