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2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原则:(1)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多家关联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以多家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2)在上述因素交叉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劳动者陈述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3)考虑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选择一家公司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义务,对涉及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以让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9、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的,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