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3:02作者:李一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