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3:01作者:才子老师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即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劳动争议仲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用规范的办案形式和程序,适用若干司法审判的具体制度,如案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等。劳动争议仲裁的宗旨在于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高劳动效率,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效力一次不能终局,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法律之所以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意就是为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的优势,使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但。但按照仲裁前置原则,仲裁要服从审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仲裁反而处于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之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次不能终局使劳动仲裁完全背离了仲裁的概念极其属性特征,也就是说第三人对争议事项所做的公断为公而不断,然后又把争议交给法院,由法院最终来断。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固有的弊端不仅丧失了仲裁快捷的特征,反而会导致仲裁机构不负责任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甚至导致裁决错的继续错、反复错,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据《中国劳动保障报》载:2003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达22.6万件,比2002年上涨22.8%,是1987年恢复劳动仲裁工作时的40倍。另一方面,全国的劳动仲裁机构都在进一步缩小,现在全国仅有专职仲裁员0.7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2%。全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缩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劳动争议仲裁实际上的弱势地位。
(二)、仲裁前置程序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处理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的核心不仅是要实现实质结果公正、实现形式公正、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要体现出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仲裁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处理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之前有协商和单位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种顺序式单轨制的处理程序,用尽了所有的争议解决手段。而且设置机构多,程序之间存在着相互衔接关系,案件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尤其是仲裁阶段不能跨越,致使处理周期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费时两到三年是常有的事,这绝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要体现及时处理原则。别的不说,就以我亲身经历的一次在我单位与某职工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从2000年3月起到2005年5月止历经双方协商、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省高院申诉再终审,时间竟达五年零两个月,而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一致,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没能达到自己所想得到的要求,在徒增诉讼成本外,反而长期因诉累而重病,单位也不堪重负,由此可见仲裁前置带来的结果显然与程序正义要求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