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3:00作者:三水老师
反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 XX 月 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5 现住址:XXX市XX路XX大厦1309 联系电话:
被诉人: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市XX号小区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22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计8459.63元;
2、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xx年3月9日至20xx年7月30日加班工资17287.07元;
3、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xx年4月9日至20xx年8月22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149.32元;
4、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5、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克扣的20xx年3月9日至20xx年7月30日部分工资共计5600元,及所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
6、裁决被诉人为反诉人补交20xx年3月9日至20xx年8月22日的社保。
以上1-5项合计:68296.02元。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于20xx年3月9日入职,担任投资发展部经理职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自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与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反诉人购买社保,强行要求反诉人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被诉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反诉人于20xx年8月22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定代表人XXX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被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委依法裁判支持反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