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3:00作者:李一老师
(五)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后,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变更诉讼主体包括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从而做出裁决。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存在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可以直接起诉。因为 这个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已经过了仲裁程序,仲裁主体认定的错误是法院应当纠正的,对于已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六)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一致的赔偿、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对于这个赔偿、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强 制性规定的内容或有欺诈或胁迫存在的情形,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赔偿、补偿协议只要涉及到劳动关系纠纷的争议仍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仲裁,但不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七)关于仲裁委员会做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裁决的效力问题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时,往往会出现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裁决,对于这种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情形下准许劳动者或当事人一方 可以依法在申诉期间内再向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故基于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决定不服,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其原因在于对于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情形应视为该案的劳动争议事实没有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故 人民法院对于此种情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