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11-28 12:57作者:李天扬老师

      对特定保全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典》内相应的规定;但如按有关特定保全程序的规定而应适用普通保全程序的规定,则须遵守上条所载的特别规定。

    法律咨询:

      您好,我07年6月入职些公司 因公司δ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09年1月20日,我向市劳动仲裁科递交仲裁书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补买保险(09年1月20日递交仲裁书,仲裁科的人说还有几天要过年了,过了年再建档案,到时会按我递交的日期,现09年2月4日,û有立案,口头通知我说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园区内,属园区这管,叫我拿回这边,但园区这个只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调解不了还是要到仲裁局去。到时怕过了时效)

      请问,我的仲裁时效怎么理解,现在我该怎ô办?

    律师解答:

      仲裁时效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比如说你要求公司为你买保险 ,公司拒绝,那ô从这个时候就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相关知识:

    劳动诉讼法典

    第二十七条 初步试行调解

      一、在δ由检察院主持对当事人的试行调解前或按以下数款的规定证实无法调解前,任何涉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所指问题的诉讼,均不得继续进行。

      二、收到并分发起诉状后,须将起诉状送交检察院,由其指定试行调解的日期,而该调解须在二十日内进行;检察院须命令将试行调解的日期通知各当事人。

      三、时效期间及除斥期间因向被告作出试行调解的通知而中断。

      四、试行调解只进行一次,但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再次试行调解,且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调解仍有可能成功者除外;遇此情况,须指定再次试行调解的日期,而该次调解应在十日内进行。

      五、如达成协议,须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就协议作成笔¼,该笔¼须经法官认可。

      六、如因任何理由无法在三十日内试行调解或各当事人δ能达成协议,则须将有关事实作成笔¼,且在笔¼中详细列明妨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理由;该笔¼须附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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