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卷(2)
更新时间:2018-11-28 12:52作者:三水老师
《仲裁案卷封面》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案卷(封面)分正副卷,供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终结后,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分别装订、归档使用。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封面可用硬纸制作,应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工整。
2.本封面仲裁案卷后的<×卷)应根据需要填写为(正卷)或(副卷)。
3.案由一栏应与案卷中裁决书、结案审批表等记载的案由一致。
4.处理结果一栏应注明是裁决结案(写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调解结案、撤回仲裁申请(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撤销案件、不予受理等具体结案方式。
5.卷内材料应打印连续页码,封面及底页、备考表均需打印页码。
6.副卷应随同正卷一并归档存放。立卷人填写归档日期,并按规定保存期限送交档案室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