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51作者:王新老师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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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追加你(单位)为 与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有独立请求事项的,应于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二○ 年 月 日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通知中需明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