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51作者:王新老师
调解笔录
×劳人仲字[20 ]第 号
20 年 月 日 时 分
一、宣布调解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进行调解。本次调解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 主持。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
二、争议事项及各方调解方案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调解方案:
(三)被申请人调解方案:
三、调解员主持调解
仲: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同意按上述协议执行。
被:同意按上述协议执行。
仲:本庭将根据调解意见制作仲裁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经庭前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将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调解不成)。当事人请校阅本调解笔录,确认无误后在其中签名,有遗漏或差错,可提出补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书记员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