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50作者:王新老师
今年,龙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餐饮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两名出资人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该公司和林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洁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于是判决驳回林洁的诉讼请求。
林洁仍不肯认输,继续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认为,虽然林洁受聘于该公司时,该公司正在筹备设立中,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间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规定,该公司与林洁在该期间是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
9月21日,海口中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龙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林洁与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餐饮公司违法解除与林洁的劳动关系,应赔偿3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支付林洁加班费680多元等。(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未注册的公司也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海口中院法官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林洁和该餐饮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也是众多劳动争议的关键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确定,有关其它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社保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与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是,当事餐饮公司是一家未注册成立的筹备中的公司,所以它没有主体资格。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就是说,虽然该餐饮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但也可与林洁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林洁与该餐饮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该公司尚未注册,它的出资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作为出资人无权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林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根据,法院没有支持。
借此案例提醒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作期间的证据,如考勤表、打卡记录等证据,以免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