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6作者:李一老师
九、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1)故意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据;(2)故意毁灭证据的;(3)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的,双方按各自败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承担仲裁费用。申诉人撤诉或被按撤诉处理的以及申诉请求被驳回的,由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