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4作者:王华老师
劳动仲裁过时效 启动劳动监察程序 经行政诉讼获支持
案情回放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7月,张某在盯岗期间睡觉,被考核人员发现,公司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也没有进行民事诉讼。他在2007年3月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其睡岗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劳动局于同年5月作出《答复》,认为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张某不服,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劳动局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办理。
法官说法
张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盯岗期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是在公司制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而该《补充规定》的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劳动局的《答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局的《答复》。
法官提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欲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就是因为超过了时效,而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
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至1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这就是启动劳动监察程序。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举报、投诉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劳动者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3个月内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理,间接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