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3作者:才子老师
英才公司电话录音显示,两周内李小姐拨打私人电话共计83个,时长为4小时56分24秒;拨打虚假电话共计89个,时长为15小时23分13秒。根据这些电话录音显示,李小姐存在多次拨打虚假电话的情况,同时存在上班时间内多次拨打私人电话,且通话内容与工作无关的事实。
一中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英才公司在2001年5月颁布的《员工手册》及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设立电话销售人员电话考核指标的通知》均对员工违规处罚作了相应规定。李小姐作为电话销售人员,应按照该工作职责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其为达到工作指标打虚假电话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及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其作为电话销售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亦有违职业道德。英才公司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聘用终止的决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中院终审判决英才公司无须向李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应补发李小姐11月1日至14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