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0作者:三水老师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