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8作者:三水老师
(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人本法,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把人事争议纳人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的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争议,依据的是1997年人事部制定下发的《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暂行规定》。随着人事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人,尤其是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的推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的差异在逐步淡化。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以后,聘用关系已不同于传统的人事关系,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和协商一致缔结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已脱离终身制且不再具有传统的于部身份,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都是地位平等的用人主体。由于界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原有基础的弱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双分立体制已不适应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运行。两者并存容易产生混乱。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属于不同性质的法人。这三类单位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其用人制度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组织,财政负担人员经费,承担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非营利性机构,理论上讲应该实行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企业的人员主要是采取市场化配置,有较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发生争议其处理程序与劳动争议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宜合并管理。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人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将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人适用范围,可以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又能利用现有较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国家公共资源。同时,由于本法是一部程序法,程序法是执行实体法的工具,其一设计首先取决于所要执行的实体法。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也应与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