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8作者:李一老师
(三)开庭笔录应当由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开庭结束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核对开庭笔录后,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在开庭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没有遗漏或者差错,或者虽有遗漏或者差错但已补正的,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地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如果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申请补正。是否予以补正,由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