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8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通常,我们所说的委托代理都是指一般委托代理,如果是对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应当对此作出特别且明确的说明。授权委托书无明确授权的,只写委托某某代理仲裁的,视为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但可以进行除上述涉及实体权利处分以外的其他一切仲裁行为。
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产生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即归于消灭:(1)仲裁程序终结;(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