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7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解析】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1.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同于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民商事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拟定。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中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都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本仲裁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有少数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另外选定仲裁规则。一般来讲,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或者由当事人在具体仲裁活动开始前约定或者选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或者当事人另外选定,而是由本法直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为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提供了行为规则,直接影响着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任何不遵守仲裁规则的情势,均’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中的内容如果与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相违背,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将上述规则包括在内。
2.制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依据
本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同时,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也不得与现行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3.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