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7作者:王华老师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共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万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2万件,调解成功8.3万件,占81%。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地方工会参与,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较,地位超脱,调解员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调解更有权威性,从实践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成效明显。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组织形式不同。目前,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另一种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本法肯定了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区域性的调解组织,一是鼓励现行的区域性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二是也可以根据实践需要把现有的调解组织和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用。
1.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些地方设立了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如宁波市郸州区钟公店街道设立的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有3名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处理的人员,2005年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02件,涉及金额258.6万元。浙江全省1500个乡镇,到2006年9月共建立乡镇劳动关系协调机构860家,其中包括39个仲裁派出庭,有工作人员2132人,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构隶属当地乡镇政府,由副乡(镇)长任主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商会等方面参加,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经费由乡镇政府解决。2005年浙江全省乡镇劳动争议协调机构调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达34473件,是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案件数的两倍。乡镇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已成为浙江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重要力量。还有一种模式如东莞,东莞没有县级建制,全市618个社区(村)居委会中有611个在社区(村)劳动服务站内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基本覆盖全市的农村、社区。2005年社区(村)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8340件,其中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调解处理的案件占全市劳动争议总案件数的81.8%。在1999年以来全市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7.67万件中,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承担了68%的调解处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