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6作者:李一老师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29、43条),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45+15)。较之现行规定,仲裁审理周期缩短超过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