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4作者:王华老师
申诉人霍××,女, 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 张家口市尚义县人。
申诉人杨××,男,汉族, 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
申诉人贾××,男,汉族, 1987年7月25日出生,××乳品有限公司职工,廊坊市固安县。。
申诉人张××,女, 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
申诉人韩××,男, 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人。
被诉人××乳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66000元。
2、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自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如不能补缴应赔偿申诉人相应损失。
3、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24000元。
事实和理由
以上所列申诉人均系××乳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均为业务员,工作地点在石家庄。霍××于2008年11月1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杨××于2008 年11月23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贾××2008年11月23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张××于2008年12月3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韩××于2008年 11月22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工作至今;以上申诉人在工作期间,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按照我国《劳动